巡視發(fā)現問題的目的是解決問題,發(fā)現問題不解決,比不巡視的效果還壞。黨的二十大明確部署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對此項工作提出新要求,不僅在總則里強調“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還單列一章對各方責任和主要任務作出具體規(guī)定。這些新變化,深刻體現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高度重視,對推動新時代巡視工作高質量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誰來抓”,責任更加具體
開展巡視工作的主體是黨委(黨組),只有黨委(黨組)重視,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重視,巡視工作才會有權威、有效果。《條例》單列一條對巡視工作主體責任作出規(guī)定,明確“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為8項主要職責之一,并規(guī)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也應當統籌抓好分管領域的整改和成果運用。
同時,明確了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主體責任和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務。突出強調把整改作為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動高質量發(fā)展的重要抓手,特別是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也要承擔“一崗雙責”,明確要求在6個月的集中整改期內,全面抓好巡視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認真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以及群眾反映的信訪事項,對巡視反饋的問題舉一反三,健全制度、補齊短板、堵塞漏洞。
從實踐看,將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落到實處,不僅取決于主體責任牢牢扛起,也有賴于監(jiān)督責任的落實到位。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對巡視整改的日常監(jiān)督責任,加強整改督查督辦。這既是強化巡視整改的重大創(chuàng)新舉措,也是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提出的重要要求。《條例》明確了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jiān)督責任,同時規(guī)定了有關職能部門的成果運用責任以及巡視機構的統籌督促責任。
著眼巡視整改各階段、各環(huán)節(jié)、各方面,《條例》以責任為主線,對巡視整改責任作出明確規(guī)定,將有力促進各責任主體各負其責、同向發(fā)力,有效落實發(fā)揮巡視利劍作用要在整改上較真碰硬的重要要求,確保巡視整改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細化“怎么改”,手段更加豐富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把巡視利劍磨得更光更亮,不僅需要厘清責任,還需要有效的工作方法、豐富的工作手段?!稐l例》的修訂,針對不同責任主體,歸納總結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上升為黨內法規(guī)。
對被巡視黨組織如何完成好集中整改任務,《條例》明確規(guī)定要研究制定巡視整改方案,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人和整改措施、時限等。對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的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如何履行巡視整改監(jiān)督責任,更是規(guī)定得詳實細致。如列席有關民主生活會,建立整改監(jiān)督臺賬,綜合運用聽取匯報、召開推進會議、專題會商、調研督導等9種方式加強日常監(jiān)督,并對有關突出問題督促推動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豐富扎實的監(jiān)督方式將有效推動巡視整改日常監(jiān)督方式不多、不會監(jiān)督等問題的解決。
而對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的組織部門,則規(guī)定要把巡視整改落實情況納入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內容,把巡視發(fā)現的問題以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jiān)督的重要參考,這既是對巡視成果的有效運用,也是組織部門開展監(jiān)督的重要方式,將有效促進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真正扛起責任、落實整改。
《條例》修訂的另一個亮點,就是明確了有關職能部門運用巡視成果的要求,強調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改進措施,推動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此外,《條例》還新增關于巡視建議書的規(guī)定,指出“對巡視發(fā)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可以采取制發(fā)巡視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jiān)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見建議”。這些規(guī)定,將有利于全面貫徹發(fā)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fā)展的巡視工作方針,在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上取得更大成效。
強化“落得實”,要求更具針對性
《條例》全面總結運用巡視“十年磨一劍”的寶貴經驗,體現出鮮明的問題導向、強烈的斗爭精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有的放矢,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如在解決巡視整改“新官不理舊賬”方面,在第三十三條中明確指出“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xù)落實整改責任”。從過去巡視情況看,有的領導干部未將糾正老問題作為履新履職、推動突破的抓手和機遇,整改脫節(jié)、整改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明確做好整改交接工作,將有效防止責任走空、斷檔。
在防止應付整改、“過關心態(tài)”上,明確提出集中整改結束后,被巡視黨組織應當建立常態(tài)化、長效化整改工作機制,對尚未解決的問題持續(xù)抓好整改落實,根據工作實際適時報告后續(xù)整改情況,有效督促被巡視黨組織發(fā)揚釘釘子精神,鍥而不舍、久久為功,做到問題不解決不松勁、解決不徹底不罷休,真正把整改落實到位。
強化立行立改、邊巡邊查,是巡視工作深化創(chuàng)新的一個重大舉措?!稐l例》強調“巡視期間,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政策規(guī)定并屬于被巡視黨組織職權范圍、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視組應當按程序督促被巡視黨組織立行立改。巡視期間,對反映集中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及時處置”。這一規(guī)定把巡視、整改、處置有機結合,有利于提升巡視權威性、公信力,激發(fā)廣大干部群眾參與巡視監(jiān)督的積極性。
《條例》還釋放出強化整改問責的鮮明信號。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巡視機構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綜合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突出問題,推動有關機關、部門對有關黨組織和責任人嚴肅問責。
這些修訂內容來源于新時代以來的巡視工作實踐總結,也必將更好地指導實踐,推動整改落實和成果運用見真章、動真格、出實效。
來源:《中國紀檢監(jiān)察》2024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