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9月10日14時14分許,劉某由東向西步行過某十字路口,遇沈某駕駛一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車人相撞,造成劉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沈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某公司系案涉轎車的車主,沈某與該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該公司提供客運出租汽車給沈某承包經營,沈某每月向該公司交納承包費。沈某主張本次事故導致案涉車輛停運42天,按照本市新能源出租汽車的月平均營運額收入計算,其停運損失為23100元。沈某將劉某訴至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停運損失23100元。
劉某辯稱,原告主張的是扣車期間的停運損失,扣車是為了調查交通事故的原因,配合扣車期間的調查是公民的義務,故其不應支付原告的損失。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否賠償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沈某駕駛機動車與劉某步行發(fā)生交通事故,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但是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系通過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實現(xiàn)對行人、非機動車一方的過錯評價,僅在行人、非機動車故意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情況下,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此項規(guī)定的出發(fā)點就在于機動車駕駛人應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使機動車這種危險的高速運輸工具得到有效的控制,預防和減少事故發(fā)生,避免給相對弱勢的非機動車、行人一方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因此,沈某請求劉某賠償停運損失于法無據(jù),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